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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定责规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本文目录:

交通事故定责规则

 最佳答案:

      交通事故定责有定性和定量两套规则,具体如下:

      #定性规则

      -无违章行为——不应定责任:若当事人不存在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就不应被认定承担事故责任。例如,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将人行横道内正常行走的行人撞伤,驾驶员有违反让行规定的行为,行人无违章行为,应当认定是驾驶员的责任,行人不能定责任。

      -有违章行为但与事故无因果关系——不应定责任:即便当事人存在违章行为,但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联系,也不应承担事故责任。比如两汽车发生追尾事故,经检验两车均制动不灵,违反车辆管理规定,但由于前车驾驶员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只能认定后车驾驶员责任,而前车驾驶员只能进行违章处罚,不能认定责任。

      -有违章行为与事故有因果关系——应当定责任:当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例如一辆自行车人突然驶入机动车道,被一超速行驶的汽车撞死,经确认骑自行车人违反各行其道原则的有关规定,是引发事故的原因;而汽车超速行驶ping,停车不及,违反了限速规定,也是促使事故形成和加重事故后果的原因之一,骑自行车人和驾驶员均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定量规则

      -主要责任:违章行为扰乱了维持正常道路交通秩序的基本条件,破坏了交通法规中有关各行其道和让行的原则,在引发事故方面起着主导的作用,即违章行为是交通事故的主要的直接的原因,这个当事人的责任相对的要大于对方当事人。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事故的发生中只是促成因素并且是起着被动的、或只起加重后果的作用,即违章行为是交通事故次要的、间接的原因,这个当事人的责任就要小于对方当事人。

      -同等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且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定责规则

交通事故定责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定责标准是: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

      1,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没有过错,机动车驾驶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有一定过错的,适当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全部过错的,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和行人相撞采相对无过错责任,如果行人是故意的,机动车驾驶人将免责。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2020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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