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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形态

农村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此词条收录于04/27,仅供参考

      农村集体经济,也称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指在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农民按照一定区域或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基本生产资料共有或按股份所有,在生产与交换过程中实行某种程度的合作经营,在分配制度上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所有制经济。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耕者有其田”土地制度逐步确立,并推行以互助组为主的农业合作化运动,这实现了农村社会主义改造,促进了农村教育医疗文化养老事业的发展;1952年到1956年,中国农村通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等合作组织形式,逐渐实现了农村土地私有向集体所有、私有制经济向公有制经济,小农经济向集体经济的嬗变。1978年,中国在农业领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1982年12月4日,农村集体经济被列入《宪法》。2004年以后,土地流转以专业合作社为主的各种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形态增多,主要服务于小农户对接大市场和规模化经营。2014年9月30日,中央深改组会议首次提出要在坚持土地公有制前提下,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农村集体经济随着农村改革的发展分为传统、新型两种类型;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其实现形式是丰富多样、与时俱进的。该制度在制度上、经济上、社会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社会成效方面,其为实现农村农民共同富裕提供了重要支撑。但是,发展该制度存在许多现时阻碍,如传统小农经济的制约、农业发展后备力量有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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